7月8日,在由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監管周刊》聯合舉辦的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版權保護研討會上,音集協公開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的版權費標準草案。
據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干事國琨介紹,音集協和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于2021年11月聯合啟動了制定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版權費標準的協商工作。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音集協在同音樂權利人代表廣泛溝通調研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直播行業的營收情況、不同直播類型對音樂錄音制品的依賴程度、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等,提出了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制品版權費標準草案。草案提出,泛娛樂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間/年;泛娛樂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間/年;電商直播間1萬元/直播間/年!霸趶V泛征求音樂錄音制作者意見過程中,他們普遍認為此標準草案單價較低、簡單易行,使用者負擔很輕。但這需要直播平臺配合,即實現直播間全面付費,整個直播行業預估將給音樂權利人帶來22億元的版權收入!眹f。
在研討會上,國家版權局原巡視員、著作權法專家許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都提出,網絡直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行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錄音制品,平臺或主播應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
湖北中禮和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周家奇提出,直播當中既涉及音樂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樂錄音制品的使用,這是兩類不同的客體,網絡直播平臺或主播都應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及錄音制作者支付相應的使用報酬。中國音數協唱片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鑫表示,《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和表演權,拓寬了音樂錄音制作者獲取報酬的范圍和渠道。網絡直播行業在大量使用音樂情況下已經獲取了巨大的商業利益,他們應該向音樂作者、錄音制作者分享利益。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理事長兼代理總干事周亞平表示,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應付酬是《著作權法》賦予錄音制作者的一個新的權利,覆蓋了一個非常巨大的市場,這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說既是機遇也面臨著很大的挑戰。我們的目標就是推動在網絡直播行業建立起完善的音樂版權保護與使用機制,促進《著作權法》落地實施。
據了解,音集協和中國音數協與直播平臺代表已進行了3次費率的協商,但平臺方對收費標準草案存在很大分歧,目前進展依然遲滯。音集協在推動協商的同時,依據《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開始尋求通過訴訟立案和仲裁等途徑解決費率問題,以求盡快使權利人實現合法權益。 |